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主险合同或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的约定交费日止。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自确诊患有合同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之日起,我们免予收取豁免期间内的合同 各期保险费。 豁免期间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之日止: (1) 主险合同被保险人身故; (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满。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4;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两年内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